为进一步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更好满足市民对高品质住宅的需求,推动鄂西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十堰市财政局、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低效用地 助力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的通知》。

一、引导低效工业用地转型利用。在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低效工业用地“退二进三”。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不含商品住宅)的,可以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用地单位须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改变为商品住宅用途的,由政府依法收回、补偿后纳入土地储备,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 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二、扩大作价出资(入股)范围。支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科技创新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支持市、县政府明确出资人,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的前提下,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国有企业原使用的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有关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需要的,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有偿使用。
三、探索土地带建筑一并收储供应模式。对于城市更新单元内保留的合法建筑,可连同土地一并收储后按规定供应。收储前应明确建筑保留条件、维护责任及后续利用要求,确保权属清晰、安全可控。
四、鼓励利用五年过渡期政策。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用地性质除外)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等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旅游休闲与文化产业、新业态及电商快递物流、养老服务,将旧厂房、仓库改造为文创、健身休闲及体育设施,将闲置用房改造用于医疗机构及医养结合服务,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利用闲置用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可享受过渡期支持政策,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五、鼓励存量土地加快开发。对已出让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含利息、违约金)的住宅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基础未施工的楼栋可申请调整规划建筑方案,并享受计容优惠政策,即“开发企业无偿提供的住宅项目配套的社区用房、幼儿园、社区警务室、人防、养老服务设施、地下车位、公厕、垃圾收集用房、文体活动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给予免计容奖励。架空层、‘空中花园’‘开放式露台’‘风雨连廊’等不计入容积率。住宅入户花园、阳台按照1/4面积计入容积率”;基础已施工的楼栋按原审批方案实施,不得调整方案且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已享受旧改、棚改、城中村改造等相关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商品住宅项目可按配建人才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六、支持高品质住宅规划设计。高品质住宅小区允许“带方案”出让,即在出让住宅用地时,政府将已审定的规划建筑方案纳入出让条件,受让人须严格执行。鼓励企业建设社区公共厨房、书吧、游泳池、健身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容积率。允许住宅的客厅设置一处通高空间,通高部分层高不大于两层层高,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七、优化车位配建及登记管理。对新出让以及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分期建设的住宅用地,基础尚未施工的楼栋,停车位可根据现行中心城区基准地价体系居住用地级别,实行差异化车位配建标准。其中,一、二、三级居住用地,每户配建车位不低于1.0个;四、五级居住用地,每户配建车位不低于0.9个。基础已施工的楼栋,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原审批方案实施,不得调整规划方案且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已建与未建区域停车位配比应当合理平衡。新建住宅小区利用地上架空层设置停车位的,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架空层占比,但不得影响小区整体环境及公共使用功能。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建成且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的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人防工程除外),依据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地下车位购买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八、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允许通过非货币补偿方式协商收回土地,可为企业置换等价值的土地,或在具备实施条件的前提下,为其持有的其他存量房地产用地增加建筑容量、变更土地用途等。鼓励通过企业合作开发、分割转让,政府收回收购、协议置换等方式盘活闲置土地。
九、完善划拨土地住宅转移登记。划拨土地上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在上市交易时,可比照房改房相关政策,由转让方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土地使用权类型保持不变,仍登记为划拨。首次转让已补缴土地收益金的,后续转让不再收取。
十、支持非住宅不动产分割、合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住宅不动产可以分割与合并:能形成独立的不动产单元、可实体墙分割、可直接与外部连通、保证各单元的独立性及其功能的完整性,且不影响房屋消防与结构安全,对利害关系人利益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建筑方案;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技术评估合格材料进行分割方案审批及办理变更登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通知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施行期间,国家、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由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编辑: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