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19时5分许,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周瑜大道与五里路交叉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有群众受伤。据庐江县公安局通报显示,高某(男,26岁)驾驶小型客车沿周瑜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五里路时,为避让一辆两轮电动车,碰撞到路边行人。现场6名群众受伤,已第一时间送医救治。目前正留院观察,均无生命危险。肇事司机高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已排除酒驾、毒驾嫌疑,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官方通报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了事发时现场监控视频,在事发的十字路口处,一辆黑色汽车由东向西行驶,前方绿灯,在快要抵达斑马线时,一辆电动车载人从左侧驶来,汽车向右打方向试图避让,双方发生碰撞后电动车倒地,黑色汽车冲向右前方后撞到路边的行人。
8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了解到,目前此事故还在调查中。“黑色汽车在进出口没减速,肯定要承担责任的,闯红灯的(电动车)驾驶人应该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具体什么情况,等(调查结果)出来过后再讲。”
监控视频截图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张庆军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视频监控,汽车直行方向是绿灯,汽车有通行权。显然另一方向的电动车应当是红灯,是没有通行权的。因此电动车显然是闯红灯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此外,从视频中看,汽车速度较快,可能超过限速行驶,(一般情况下此类城市道路限速在40公里左右,具体以道路上的限速标志为准。)如果超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从视频中无法准确看出是否有减速动作,机动车可能违反相关规定。综上,如果机动车没有违反任何规定,那么应当由电动车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机动车有一定责任,那么电动车应承担主要责任。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分析认为,电动车闯红灯具有明显过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情况下,电动车闯红灯,车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不过在本事件中,黑色汽车司机一方可能存在超速等情况。
如果黑色汽车司机不存在超速、未按规定让行等违法行为,只是正常行驶,那么电动车闯红灯行为会被认定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司机在避让过程中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但仍然发生了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存在超速等疏忽情况,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其也可能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还需要交警部门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而定。
红星新闻记者 钟梦哲
编辑:张红艳